陈子明:再评禁书事件--听其言而观其行 请看博讯热点:打压媒体
(博讯2007年2月12日 转载)
新加坡《联合早报》北京特派员叶鹏飞2月1日报道,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负责人在接受该报专访时表示:“不存在查禁的问题,这次我们一本书都没有查 禁。”笔者在互联网上google到,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领导有四位:司长吴尚之,副司长王英利、马国仓,助理巡视员刘双阳(女)。不论是其中哪一位讲了上述的话,对于当事人章怡和与海内外舆论的批评不是一上来就驳斥,而是作出说明和解释,可以认为是一种进步,一种善意的体现,应当予以表扬,并记 一个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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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宣部系统过去的声誉非常不好,在知识分子中极度缺乏诚信。仅仅由一名匿名负责人出来解释一番,恐怕难以服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如果确有妥协的诚意,并在今后改过从善,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通知相关出版社,允许《伶人往事》等书的第二次印刷,以减少作者和出版社因盗版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2.由邬书林本人出面,向章怡和等受害者赔礼道歉。最近山西省长于幼军在省人大会议上做检讨,受到舆论好评。如果邬书林勇于自我批评,同样也会受到舆论的肯定。
3.废除“因人废书”。如果在《新闻出版法》制定之前,暂时还无意彻底废除图书审查制度,也要先废除“因人废书”的不规范做法。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废 止对章怡和等一批公民的“作者黑名单”。笔者曾因“反革命罪”被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在此期间不允许出版我的著作,按照现行刑法还算是有点依据;在笔者恢复公民政治权利后,就不应当再对我“因人废书”。第二,如果要禁止一本书的出版发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下发有文号有印章的“红头文件”, 并说明禁止的原因和理据;而不能由个别领导人口含天宪,出言成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公开声明,只要没有“红头文件”,出版社可以拒绝执行任何人的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
4.重新成立《新闻出版法》起草小组,在胡绩伟等前辈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成起草工作,争取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完成《新闻出版法》的立法程序。
5.推动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奥运会之前批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履行相关的义务。
6.全面规划,先行试点,打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中的政府垄断,向现有出版社开放书号,向民营企业开放市场准入。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 boxun.com)(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发稿团体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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