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公安厅长都不敢处理的河北省涉黑案/高碑店李凤华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10月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举报人:李凤华:女:1967 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居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方官镇方官村:自2006年6月15日家中发生警匪勾结暴力“打、砸、入室抢劫”犯罪案起、全家四口人流离失所至今日。
被举报人: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原局长:李振平:
被举报人: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国江:职务:局长:
被举报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局长:
被举报人:河北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张越:职务:厅长:
。 被举报人: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组。
举报案情
起因2004年和2005年期间因我同村村民赵田、赵洪亮、王伟父子、翁婿数次强买我家八年的商业门市房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转而在2006年6月15日上午8点45分至7月4日带领以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干警)王胜利为首亲自驾驶冀O 14643警用牌照车等共计七辆车为作案交通工具、犯罪用车等的警匪勾结黑恶势力组织三十多人,手持“砍刀、钢钎、镐把等凶器”在这十九天之内五次手持凶器聚众私闯两户民宅,恶意欧打致重伤残一人、殴打、追砍未遂九人,持刀入室抢劫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经济价值达六万元,以犯罪手段霸占我家房产、耕地等财物共计六、七十万元至今日。
2010年10月11日夜晚,犯罪人赵洪亮、王伟又以毁灭犯罪证据为目的再将我家被其砸毁的四间门市房的铝合金门、窗全部缷走(盗窃)。2010年10月13日我得知后,立即向方官派出所所长(宋海)及其保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队以及河北省刑侦局等十六次报案后至今无人管。但是,因为此案幕后的黑社会头目是高碑店市政协主席(刘海芬)所以,从高碑店市公安局到保定市公安局再到河北省公安厅的四位厅长,省、市、县三级都不敢依法解决本案,通过我家这件案子暴露出河北省三级公安拒黑怕恶的腐败嘴脸。
举报事项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李振平任职期间我家案件被造假之处。
(一)2006年6月15日我家案件发生时高碑店市公安局局长是(李振平)在案发现场共有四名受害人报110求救十余次,110如数接警后却拒不出警施救,任犯罪人恣意实施暴力犯罪手段。
(二)案发十一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强行将李凤华和丈夫及其儿子三人带到没有取得合法资质证的机关伪造出虚假伤情鉴定,将我丈夫的重伤残(左眼睛永久性失明)伪造成“轻微伤”。
(三)案发169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在没有征得受害事主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与高碑店市物价局捏造出978元物损鉴证结论。
(四)之后高碑店市公安局于案发312天后枉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十二天后又徇私情作出《复议决定书》至此时(李振平)调离高碑店市公安局。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现任局长(田国江)上任之后我家案件被造假之处。
(一)2007年5月23日现任公安局长(田国江)上任,在我家案件发生417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交出七名犯罪分子,其中第七名犯罪分子就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干警)王胜利。
(二)并捏造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其中前四项答复意见是字字句句造假李凤华不服,于2007年11月30日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查,受理后至今因没有事实依据,保定市公安局不敢作出行政复查答复意见书。
(三)2008年3月16日高碑店市公安局交给信访人一份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审查意见书:这是高碑店市公安局为了打击报复信访人、暗地里与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科科长(崔同宇)”搞部门串通,枉法捏造“三无枉法审查文书”。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枉法不作为之处
由于高碑店市公安局不作为、2007年8月22日李凤华向保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做完笔录后一直没作为。
2009年3月17日李凤华第二次向保定市公安局打黑队再报案、作做完笔录后至今日没有作为。
由于不服高碑店市公安局的信访答复意见、2007年11月30日李凤华来到保定市公安局依法向其提出《行政复查申请》当时的负责人是(时冬红)答应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给我。但是,这个腐败的时冬红处长一直到她调走也没作出复查意见给我。
2009年7月16日李凤华向接替时冬红处长的(王章泽)处长再递交《行政复查申请》和《高碑店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时至今日已经快三年半了,因没有事实依据保定市公安局也不敢作出行政复查意见答复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行政复查答复意见书,依照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李凤华数十次前去索取,并多次邮寄特快专递给张峰局长催要行政复查答复意见书,这个腐败的地级公安局张峰局长故意放任下属的渎职行为。在其明知信访人的合法要求与依法主张权利后,却拿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德行,冷眼旁观信访人的覆盆之冤再遭政治流氓的恣意侵权迫害而无动于衷。
河北省公安厅不作为
(1)2009年11月5日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曹爱平)亲自为本案作出批示,限地方公安局六十日解决本案。到期后无查办解决结果。
(2)2010年1月5日高碑店市公安局和保定市公安局只是将(冀O——14643警用牌号车)是参与犯罪的作案工具向河北省公安厅汇报。并将犯罪人在06年6月15日下午抢劫的(索尼录像机)用日立牌摄像机冒充顶替(索尼录像机)后按照毁坏财物作出物品评估交给李凤华。
(3)2010年3月12日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付获生)亲自调度本案,会上付厅长再指示保定市公安局和高碑店市公安局限期一个月解决本案。
(4)2010年4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和高碑店市公安局再为本案查出两名犯罪人,之后再无其他作为。而河北省公安厅也再没有人管本案。
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组对本案的黑暗评查和侵权。
(一)2010年8月8日,高碑店市公安局现在负责我家案件的副局长(黄海涛)等三人来到我家,带来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组对我家案件的评查结论书,明确写着:“根据犯罪人赵洪亮供认”:2006年6月15日来我家作案的警黑恶势力组织人员是由赵洪亮给刘海芬打电话说:“李凤华不卖房子、我想让她也住不成”。刘海芬说:“这好办、我给你派点儿人砸了她家,出了事我兜着。”于是刘海芬给团结路派出所的(王胜利)打电话叫他带些人去给赵洪亮家“帮忙”。刘海芬并为王胜利提供了那辆“冀O——14643警用牌照车等四辆车用于作案犯罪交通工具之用。”这就是2006年6月15日至今日造成我家被地方警匪勾结黑恶组织多年暴力侵害的真实幕后组织者及其犯罪的真实情况。然而,由于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组在评查案件之初从未向当事人了解事实真相及收集证据,之后作出的案件评查结论书也坚决不敢给信访当事人。这种情况在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组绝对不是我一个案子。自从案件评查结论作出之后,我家的案件依旧无人管,
(二)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组在评查本案之时已经明确知道(刘海芬是现任高碑店市政协主席)却刻意包庇刘海芬(绰号刘三姐)黑、白两道的罪恶身份、甘愿以十足的奴性嘴脸为其充当保护伞、使之逃避法律的刑事追诉、二十年来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
(三)举报人要求:中央执法监查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的举报,尽快对其立案调查,为国家打黑、为社会除恶,并将立案调查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为了自身的安全请为举报人保密)
此致
公安部打黑办!干警违法举报中心!
举报人:李凤华
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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